女方享有生育权,生育权 男方是否有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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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享有生育权,生育权 男方是否有生育权-第1张图片-知源网

一、生育权是夫妻双方都有的吗

1、事实上,无论男女双方都有生育权。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才能够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够得到实现。

2、当然这只是理想情况下,现实生活中,男性虽然具有生育权,可想要实现生育权就必须是建立在女性生育权的基础上。如果妻子怀孕后突然不想要这个孩子,作为丈夫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来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权。

3、当然如果真的发生了这种情况,男方可以选择起诉离婚。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必须要在女方终止妊娠六个月后提出离婚诉求。如果法院确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那么法院一般都会准许双方离婚。

4、生育权的保障,体现在多方面,比如上文所说,女子在终止妊娠六个月后,丈夫不得提出离婚,这就是法律保障生育权的体现。

5、除此之外,法律对生育权的保障,也体现在终止妊娠后的索赔规定中。《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第二十三条解释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意思很简单,女性拥有选择是否生育的权利,即便女性已经怀孕,她们也有打胎流产的权利。就算妻子选择了流产,丈夫也不得因此要求妻子对其进行赔偿,这就是法律保障男女双方生育权的体现。

7、不难发现,虽然法律同时保障了男女双方的生育权,但女性在这方面依旧有一定的主动性。当然这也是必然的事,毕竟女性是生孩子的主体,法律保障双方生育权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女性其他合法权益。

8、男人有生育权。生育权反映的是夫妻人身关系的一种权利,假如这种权利单单只有夫妻中的一方享有,在法理上存在问题。也有专家认为,法律保障的是当妇女生育权受到侵害时,身处弱者地位时的权利。妻子不能在实现自己的不生育自由时剥夺了丈夫繁衍后代的权利。孩子是夫妻两人的,谁也不能单方面决定他的命运。对怀孕以后孩子的去留问题应该是大家共同协商后决定的。建议在法规中加入有关规定,已婚妇女的流产手术必须经丈夫同意,方可进行。

9、夫妻双方都享有选择生育或不生育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主要还是通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果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迫对方生育或不生育,否则就有可能构成侵权。

10、由于生育行为需要女性完成,对女性的身体、健康、精神都有可能造成损害,女性承担着更重的责任,因而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法院也会侧重保护女方的利益。

11、不论是否离婚或者是否能获得赔偿,都不足以弥补双方感情的裂痕。生育问题是婚姻中非常重要的问题,双方应在婚前了解对方意向,并尽可能达成一致,避免在婚后再因为生育问题导致婚姻破裂。

二、生育权属于女性绝对权吗,男方是否有生育权

1、生育权其实是指是否要生育、何时生育以及生育多少的权利。生育权是生育基本的人权,也是一种人格权。想要生育权最先想到的是女性,这是不可否认的,而男性是否同样也是一样。那么,生育权属于女性绝对权吗,男方是否有生育权呢?接下来跟我一起来看一下。

2、女性在生育的过程里面,所要承担的生育风险和心理压力方面都会比男生强些。在目前的法律中也是赋予了女生有更大的生育选择权。所以说,生育权属于女性的绝对权。也是是女性拥有是否生育子女和是否终止妊娠的权力,可以不一定要征询男性方面的同意,可以由女性来做决定。

3、在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是规定了公民有生育的权力,在依法实行计划生育义务中,夫妻双方对计划生育是共同负有责任的。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出,这条规定也是不止强调计划生育,也是提出了“公民有生育权利”,也就是说,男性也是公民,所以男性同样也是享有生育权的,在法律层面上是这样的。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是不排斥男性的生育权的。

三、男人有生育权吗

1、近日,一则妻子终止妊娠后丈夫以其生育权被侵害为由追究妻子责任的消息引起了大家的关注,并引起了相关的讨论。关于男性是否享有生育权,以及妻子终止妊娠是否侵害丈夫生育权的问题,可以从无论是妻子还是丈夫都享有生育权、妻子有权终止妊娠,以及在生育的问题上应该夫妻协商一致。

2、一是无论是妻子还是丈夫,都享有生育权。因此男性同样享有生育权。

3、根据相关规定,无论是妻子还是丈夫,都享有生育权。因此男性同样享有生育权。需要说明的是,男性与女性所享有的生育权是各自享有的,也就是说无论是丈夫还是妻子都各自享有属于自己的生育权,彼此之间的生育权并没有互相影响或者互相侵害的情况。

4、二是妻子有权终止妊娠,这种行为并没有侵害丈夫的生育权。既然丈夫于妻子双方都各自享有属于自己的生育权,那么妻子就有权终止妊娠。这样的行为并不会侵害丈夫的生育权。而且,丈夫不能以妻子终止妊娠为由认为自己的生育权受到侵害。如果他那样认为或者追究妻子责任的话,就属于侵害了妻子生育权的行为。

5、三是在是否生育的问题上,夫妻双方应该协商一致。夫妻双方各自享有自己的生育权,但是作为夫妻来说,在行使生育权方面必须共同行使,而不能各自分别行使自己的生育权。否则的话夫妻之间就无法在生育的问题上达成一致,其结果就是产生无法化解的矛盾。因此在行使生育权的问题上,夫妻之间应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达成一致,这样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矛盾,使家庭生活和谐稳定、幸福美满。作为一个已婚男性,我认为婚姻中男性和女性有同样的生育权。这是主要是因为,一是妻子还是丈夫都享有生育权,二是妻子有权终止妊娠,三是在生育的问题上应该夫妻协商一致。

6、首先,婚姻中无论是妻子还是丈夫都享有生育权。因此男性同样享有生育权。根据相关规定,无论是妻子还是丈夫,都享有生育权。男性同样享有生育权但需要说明的是,男性与女性所享有的生育权是各自享有的,也就是说无论是丈夫或妻子都各自享有属于自己的生育权彼此之间的生育权并没有互相影响或者互相侵害的情况。

7、其次,妻子有权终止妊娠,这种行为并没有侵害丈夫的生育权。既然丈夫于妻子双方都各自享有属于自己的生育权,那么妻子就有权终止妊娠。这样的行为并不会侵害丈夫的生育权。并且,丈夫不能以妻子终止妊娠为由认为自己的生育权受到侵害。如果他那样认为或者追究妻子责任的话,就属于侵害了妻子生育权的行为。

8、最后,生育的问题上,夫妻双方应该协商一致。夫妻双方各自享有自己的生育权,但是作为夫妻来说,在行使生育权方面必须共同行使,而不能各自分别行使自己的生育权。否则的话夫妻之间就无法在生育的问题上达成一致,其结果就是产生无法化解的矛盾。

9、总之,婚姻中的男性或者女性在行使生育权的问题上,夫妻之间应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达成一致,这样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矛盾,使家庭生活和谐稳定、幸福美满,这样才能够体现出夫妻之间的举案齐眉。

四、男方是否有生育权,如何实现生育权

1、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婚姻法第九条也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等。因此,男性也当然享有生育权。

2、生育权作为一种带有自然属性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从属于公民人身权。对于男性来说,从男女平等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角度看,男性和女性所享有的生育权是一致的,也是平等的。

3、男性生育权与女性生育权之冲突及解决

4、从男性生育权的实现和社会现实的角度分析,双方就此意见不一致时,理应更多地保护弱势方女性的人身权益。理由如下:

5、第一,男女生育权实现的条件不同。对于女性来说,生育权的实现在于自身的人身权,而对于男性来说,合法生育权的实现首先依赖于合法配偶权的实现,男性只能在配偶权的实现基础上获得生育权的保护。任何违背女性意志的男性强权都是违反妇女人权的违法行为。比如在男方坚持要孩子而女方不愿生育的情况下,如果由男方做主,就意味着丈夫享有对妻子身体和意志的强制权,这将以女性人身自由的丧失和身心被摧残为代价。而将生育决定权赋予女方,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委屈了男方,但其最坏的结果是双方离婚,男方可以重新选择其他愿意生育子女的异性再婚。毫无疑问,前者可能导致的恶果远比后者严重。

6、第二,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既然有生育的权利,同样应享有“不生育的自由”。妻子自主人流是对自己身体的一种处分,是对“不生育”的一种自由选择。结婚本身并不意味着双方必须有孩子,如果夫妻间未曾达成“要孩子”的合意,那么,妻子无论是自主避孕还是堕胎,都不构成对丈夫的侵权。夫妻共有生育权,这一权利是针对社会而言的,即夫妻共同对抗第三人,用以排除外界妨碍与侵害的权利。

7、第三,女性不仅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的义务,而且怀孕、生育和哺乳更无法由男人替代而由女性独自承担艰辛和风险。因此,更多地赋权于女性,既是对生育主体妇女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也是法律公正的体现。夸大或强调男人的生育决定权无疑会带来负面效应,如导致对女性自主流产的不公平指责和索赔,并在一定程度上使“婚内强奸”合法化。

8、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九条【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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