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建筑工程营改增文件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建筑工程营改增文件以及建筑业营改增 营改增2016年36号文件规定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国家税务总局营改增36号文件关于建筑发票抵扣的内容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二、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6号文件 应交税费的明细科目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6号文件《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应交税费的明细科目具体如下:
1、一般纳税企业: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
2、小规模纳税企业: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再“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设置专栏。
应交消费税、资源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
含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6号文件《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解读:
1、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由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只填写营改增项目。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规定,《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由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即便申报系统中显示该表为“选填”,仍需要按要求填写该表。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三、财税2016 36号是营改增最新政策吗
1、不是。不仅有部分条款失效,还有许多补丁文件
2、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已有部分条款失效。
3、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17]5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2017年7月1日起,本法规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七条同时废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第4点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4、财税[2016]25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6、财税[2016]43号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7、财税[2016]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8、财税[2016]47号关于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9、财税[2016]68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10、财税[2016]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11、财税[2016]7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
12、财税[2016]8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
13、财税[2016]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14、财税[2016]87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18、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19、财税[2017]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21、财税[2017]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2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23、财税[2017]5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24、税总发[2017]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
四、营改增2016年36号文件规定
法律分析: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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