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限售股减持规定 持股5%以上大股东减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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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限售股减持规定 持股5%以上大股东减持规定-第1张图片-知源网

一、持股5%大股东减持规定

1、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般要求两年以上才能减持。

2、持股5%以上的股东通过证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3、持股5%以上的股东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4、持股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1%时,应当在该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一、持股5%的大股东减持的具体规定

减持股票比例达到5%的股东,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三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且在发布公告后的两日内不能再自行买卖该股票。

2016年1月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规定:

1、自2016年1月9日起,上市公司大股东此后任意连续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时,减持比例中的股份总数按照境内外发行股份的总股本计算。

3、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协议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5%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6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减持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减持后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应当遵守《减持规定》的要求。

5、所结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预披露计划及其实施情况以及协议转让情况,定期对其减持行为进行事后核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将按照《减持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予以处理。

二、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规定

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具体有以下规定:

1、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般要求两年以上才能减持。

2、持股5%以上的股东通过证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3、持股5%以上的股东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4、持股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1%时,应当在该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5%以上股东减持规定

1、持股5%以上的股东减持一般需要两年以上。

2、持股5%以上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的,需要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3、持股5%以上的股东三个月内在证券交易所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4、持股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卖出的股份数量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时,应当自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关于持股5%的大股东减持股份的具体规定

关于持股5%的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如下:

减持5%的股东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三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公告后两天内不得自行买卖股份。

深交所2016年1月9日《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减持股份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

1、自2016年1月9日起,上市公司大股东在证券交易所连续任意三个月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人民币普通股(a股)和人民币特别股(b股)时,减持比例中的股份总数按照境内外发行的股份总股本计算。

3、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协议转让价格区间下限按大宗交易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上市公司大股东协议减持股份,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5%的转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减持后,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符合《条例》关于减持的要求。

5、结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的预披露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和协议转让情况,公司定期对其减持行为进行事后核查。如发现违规,将按照《减持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持股5%以上大股东减持规定

持股5%以上大股东减持规定具体如下:

1、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一般要求两年以上才能减持;

2、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通过证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3、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4、持股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1%时,应当在该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第二条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所投资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适用下列比例限制:

(一)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不满36个月的,在 3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二)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 36个月以上但不满 48个月的,在 2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三)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 48个月以上但不满 60个月的,在 1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四)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 60个月以上的,减持股份总数不再受比例限制。投资期限自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该首次公开发行企业金额累计达到 300万元之日或者投资金额累计达到投资该首次公开发行企业总投资额 50%之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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