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后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这个问题,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区别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二者是权利主体以及适用情形等方面的不同。先履行抗辩权是后履行一方拥有的权利。但是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拥有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在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不仅要互负债务,而且双方的债务应形成对价关系,后履行一方才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第五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二者的区别如下:
1.权利主体不同。先履行抗辩权的权利主体为后履行一方,而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主体为先履行一方;
2.适用情形不同。先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先履行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先履行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
不能行使。合同撤销权与抗辩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且抗辩权的行使并不包括合同撤销权。抗辩权有:
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对价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如,甲与乙约定甲交货时乙就交钱,但是假如乙不交钱要甲先交货那甲就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了。
2.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要求的权利。
3.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的财产状况恶化,可能危及到债权时,在后履行方未履行或未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4.先诉抗辩权:是保证里面的一般保证人专有的权利。
综上所述,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主要是权利主体和适用情形不同,先履行抗辩权是由后履行一方针对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由先履行一方针对后履行一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而享有的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
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1.后履行抗辩权是后履行一方对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的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一方对后履行一方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的抗辩权;,2.在实践中,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只要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先后顺序,就可以进行抗辩,行使条件要求较低;但不安抗辩权,法律要求必须有证据证明对方的情况确实让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产生了极大的担忧,证据要求很高。,为了方便行使权利,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尽可能明确各方义务的先后顺序;在行使不安抗辩权之前,必须固定对方对履行担忧的证据,避免不利抗辩,但构成违约的不利局面。,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3.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4.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5.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6.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7.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8.后履行义务未提供相应担保。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在于以下的几点:
先诉抗辩权是在一般担保中涉及到的。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所谓“不能清偿",是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
先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先履行抗辩权是得对方有先履行的义务,自己后履行的权利。
而不安抗辩权是怀疑对方没有能力履行义务而使自己权利受损时行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四、请问: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先诉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
先诉抗辩权是在一般担保中涉及到的。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所谓“不能清偿",是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
先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是"后者"的拒绝,不安抗辩权是“前者”的拒绝
先诉抗辩权一般不放在一起比较而是和同时履行抗辩权三个一起.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先履行抗辩权是得对方有先履行的义务,自己后履行的权利。
而不安抗辩权是怀疑对方没有能力履行义务而使自己权利受损时行使的。
先诉抗辩权是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只不过这些权利均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抗辩权。
1、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中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确立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该条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混合担保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混合担保中,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物保,债权人未就该财产行使担保物权,而直接就全部的债务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时,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合同法》第67条)。
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中国合同法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些都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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