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领导干部问责方式包括?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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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包括

1、法律分析: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2、第四条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3、(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4、(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5、(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6、(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7、(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8、第五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9、第六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10、第七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11、第九条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有哪几种问责方式

1、《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问责方式具体如下:

2、(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3、(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4、(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5、二、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6、(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7、(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8、(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9、(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10、《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

11、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12、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13、第十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14、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

三、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共有几种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共有4种,分别是:

1、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3、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4、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1)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生活纪律不力,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等情形;

(2)党的领导弱化,在推进各项建设中,或者处置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等情形;

(3)党的建设缺失,党组织软弱涣散,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等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问题。

(1)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2)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3)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3、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必要性:

(1)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是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重要保证。

(2)有利于提高党政领导干部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党政领导干部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3)有利于使我们作出的决策、采取的措施、推行的工作更加符合客观实际和规律,更加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利益。

4、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2)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3)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4)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四、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和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有哪些

1、(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2、(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3、(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4、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5、(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6、(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7、(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8、(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9、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10、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4种,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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