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金融业的稳健发展需要健全的激励机制,而员工股权投资是有效激发员工积极性,实现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有效手段。为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行为,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通知。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
二、职工持股原则
(1)公平、公开、公正
(2)依法合规、规范有序
(3)审慎稳健、控制风险
三、职工持股方式
(1)员工持股计划(ESOP)
(2)员工持股信托(ESOT)
(3)其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持股方式
四、职工持股比例
(1)金融企业职工个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5%。
(2)金融企业职工持股计划、信托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10%。
五、职工持股资格
(1)获得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合格金融企业
(2)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体系
(3)财务状况良好,具备持续盈利能力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具有重大影响力人士符合监管要求
六、职工持股价格
(1)职工持股计划、信托持股价格应与市场公允价值相符。
(2)职工持股价格可采取公开发行价格、净资产评估值、市场价等方式确定。
七、职工持股锁定期
(1)职工持股计划、信托持股锁定期不得低于3年。
(2)在锁定期内,除因法定事由外,职工不得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持有的股权。
八、信息披露
(1)金融企业应及时、准确地披露职工持股信息,包括持股方式、持股比例、持股价格、锁定期等。
(2)职工持股计划、信托应定期向金融管理部门报送持股进展情况和管理报告。
九、风险控制
(1)金融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持股风险控制体系,识别、评估和控制职工持股可能带来的风险。
(2)职工持股计划、信托应设立独立的监事会或受托人,负责监督和管理职工持股事项。
十、监管职责
(1)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企业职工持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2)金融企业应接受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调查处理违规行为。
十一、附则
本通知由金融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