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金融机构资质要求
投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1. 法律依据
本办法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风险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投资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企业和个人。
3. 资质要求
3.1 经营许可证
投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业务。
3.2 法人治理结构
投资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
具有相应的教育背景和专业知识;
具有与职务相适应的工作经验;
未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没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得担任相应职务的情形。
3.3 注册资本
投资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3.4 内部控制制度
投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风险管理制度;
合规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会计管理制度;
人事管理制度。
3.5 人员配备
投资金融机构应当聘用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从业人员,并对其进行持续培训。
3.6 技术条件
投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开展投资金融业务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设施和信息系统。
4. 业务范围
投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
风险投资投资;
其他经证监会批准的业务。
5. 风险管理
投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
投资决策风险管理;
操作风险管理;
市场风险管理;
流动性风险管理;
合规风险管理。
6. 信息披露
投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投资人披露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业务活动情况;
投资标的详情;
投资收益情况;
风险提示等。
7. 法律责任
投资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 附则
本办法由证监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