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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刍议[旅游法(草案)]]关于旅游法
1、[摘要]近日公布的《旅游法(草案)》不仅仅是旅游业界的大事,也是关系到国民经济增长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的大事。它对近些年来被群众诟病已久的强迫购物、“零负团费”、景区乱涨价等乱象作了相关规定,但还存在着些许不足,值得商榷。
2、 [关键词]《旅游法(草案)》;零负团费;网络旅游经营
3、《中国旅游业发展十五计划和2015年、2020年远景目标纲要》确立了制定统一的《旅游法》这个目标。今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旅游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该草案共设十章(总则、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管、权利救济、法律责任和附则)98条。面对该草案,旅游业界、政府官员、学者、和普通群众展开了探讨和研究。
4、一方面,随着近些年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显著提高,旅游业也进入大众化快速发展的新阶段,公民的旅游意识和相关法律意识也不断增强;另一方面,旅游产业的发展也牵涉多方面利益关系,如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解决就业难问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增长等等,这些都呼吁并要求尽快制订一部综合性的旅游法,以向旅游者提供安全和合法的服务,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加强对旅游行业组织监管,正确处理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的关系,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5、旅游法是改革开放初期启动的立法项目之一,曾列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出草案。但由于当时我国旅游业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有关方面对立法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认识不尽一致,草案未能提请审议。八届全国人大代表也多次提出议案和建议,要求加快制定旅游法。十一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成立后,于2009年12月牵头组织国家发改委、国家旅游局等23个部门和有关专家成立旅游法起草组。随后起草组先后举行5次全体会议,到全国各地进行调研和考察。2012年3月14日,财政经济委员会第64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草案。同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该草案。
6、目前,世界上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旅游法律,如美国、日本、新加坡和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等等。但我国还未有一部正式和专门的《旅游法》。现在只有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如国务院制定的《旅行社管理条例》(2009年)、《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等;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2001年)、《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2005年)和《旅游投诉管理办法》(2012年)等;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或政府根据本地区旅游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并颁布的,仅在本辖区内适用,如《四川省旅游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和《天津市旅游条例》(2011年)等。再如,有些法规虽然不是专为旅游行业颁布的,但它们涉及旅游事项,有《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民用航空法》(1995年)、《铁路法》(1991年)、《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1995年)、《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2006年)、《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1994年)等。此外,旅游标准也是旅游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旅游执法的依据。如我国的《绿色饭店等级评定规定》(2002年)、《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2003年)等。国际上,与旅游相关的国际法律有《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关于旅馆合同的国际协定》、《世界旅游宣言》(即1980年《马尼拉宣言》)、1985年世界旅游组织在索菲亚会议上通过的《旅游权利法案》和《旅游法规》等等。再有就是国际旅游惯例,如在国际旅馆中的客房预订规则。
7、《草案》第一条规定,“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这就表明了该草案立法宗旨仅在于保障旅游者和经营者的相关权益、加强市场监管、保护开发旅游资源和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这四点。对比2007年1月日本正式施行的旅游基本法的《观光立国推进基本法》,①其立法宗旨不仅仅在于上述四点,还指出是为了促进本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全面发展、为了提高本国企业在国际旅游市场的综合竞争力和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为了促进本国国民和其他旅客的健康文化生活、为了促进世界和平,增加各个民族之间的相互了解与信任。作为拥有丰富自然和人文旅游资源、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着重要地位和面对世界各国的旅游业激烈竞争的我国,在制定旅游法时,不应有着狭隘眼光,更应放长远,因为这将是我国旅游法律体系的基本法,起着高屋建瓴的指导作用。
8、《草案》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旅游与旅游经营活动,包括在境内组织的出境旅游经营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旅游,是指自然人为休闲、娱乐、游览、度假、探亲访友、就医疗养、购物、参加会议或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活动,离开常住地到其他地方,连续停留时间不超过12个月,并且主要目的不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获取报酬的行为。”当前国际上普遍接受的旅游定义是艾斯特定义,它于1942年由瑞士学者汉沃克尔和克拉普夫定义:旅游是非定居者的旅行和暂时居留而引起的一种现象及关系的总和,这些人不会因而永久居留,并且主要不从事赚钱的活动。世界旅游组织和联合国统计委员会推荐的技术性的统计定义,即旅游指为了休闲、商务或其他目的离开旅游者惯常环境,到某些地方并停留在那里,但连续不超过一年的活动。旅游目的包括六大类:休闲、娱乐、度假,探亲访友,商务、专业访问,健康医疗,宗教/朝拜,其他。从以上可以看出草案当中旅游的概念是采上述两种定义之综合,这无疑是一种与国际接轨的典例,使其更具有普遍性和世界认同性。(三)景区门票管理规范化
9、《草案》第四十三条规定,“景区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有偿收取门票。利用公共资源开放的景区门票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景区门票实行市场定价,其价格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景区门票价格变动应提前6个月公布。景区应当明示另行收费的游览项目。景区部分核心游览项目因故不能开放或者无法提供服务的,应提前告知并相应减少收费。”在我国旅游景点一片涨价的吆喝声中,此规定可以起到规范和监管之效用,但实质上它并没有对门票定价机制进行专门的规定。制定该草案的有关人士表示,这属于价格法范畴,所以不再另行规定,期待日后价格法及相关法能有修订和补充。再有,国内多数景区涨价前即使有公示或听证,但通常还是霸王式的照常涨价,而且这种流于形式的听证会在其它行业中也屡见不鲜,是需要各方部门全局考虑来解决的问题。
10、(四)打击“零负团费”还需除根源
11、《草案》第三十七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旅行社组织、接待团队旅游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承担退货、退还费用的责任,但旅游者所购商品已损毁、变质或者腐烂的除外。”打击“零负团费”不仅仅是打击规范违法旅行社,现实情况中,有些省份还出现了团费继续下滑的市场现象。现在虽然有了《草案》第三十三条②对旅行社的资质进行了相关规定,提高了旅行社的准入门槛,引导旅行社走规模化、集约化道路,但还需要看到消费者有着盲目追求低价的心理、购物店的幕后推手和主管部门监管不力的更深层次根源。
12、《草案》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网络从事旅游经营的,经营者或者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的醒目位置,明示旅游经营相关许可证信息、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电子链接标识以及旅游经营和服务的项目、内容、价格等事项。”旅游网站近些年在国内发展迅速,但良莠不齐。一方面,旅游者在面对琳琅满目的各色旅游网站时,容易掉入骗子陷阱,或者在旅行途中发现预订产品不符、中途被甩团等种种状况。另一方面,诸如对于自由行方式的游客,单独在网上预订酒店、机票等资源通常只有短信确认,极少会签署网络版合同,这给旅游者维权带来了难度。该条规定解决了第一种情况,但对于第二种情况却显得无能为力。根据相关法规,电子邮件和短信都可以作为法律纠纷中的证据采集对象,但保险起见,还应规定旅游经营者主动提醒和要求旅游者签署网络版合同。
13、“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旅游法(草案)》令人值得欣喜,它对时下旅游消费热议问题给出了解决办法,如打击“零负团费”、规范网络旅游经营、景区实行游客流量控制制度、旅行社违约将支付旅游者赔偿金、景区门票价格变动应提前6个月公布、规定不得索取小费等等。但同时也存在着种种问题亟待解决。这将是一个系统工程,还需要各方面配合,如消费者也需提高自身法律意识。
14、①日本1963年6月20日颁布的《旅游基本法》被称作”旅游法规的母法”,是所有旅游法规的依据。为适应日本旅游不同历史发展时期,进行若干次修改。最后一次大修改为2006年12月13日,并将其法律名称改为了《观光立国推进基本法》。《观光立国推进基本法》共分为前言、正文(含总则、观光立国推进基本计划、基本政策、行政机关及团体)和附则三部分共计27条。
15、②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并依法进行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旅游经营者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交通、住宿、游览、餐饮等两项以上组合服务并以总价销售的,应当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在交通工具上和住宿场所内另外提供上述其他单项服务的经营者除外。
16、 [1]郑国全.日本旅游法规体系的特征及其对我国旅游立法的启示[J].法治研究,2008,(11).
17、 [作者简介]金香兰,延边大学法学院教师。
二、个人旅游法签被拒,二签想报团走团签是否可行
因为之前一直听说法签很难签,再加上是个单身未婚女人,所以一直生怕被拒。
看到很多人的经验分享,对准备资料很有帮助,现在也分享一下我的申请过程。
本人是通过外企徳科申请的,网址:个人觉得这个地方还不错,申请材料要求都写的很清楚,有不清楚的地方还可以打电话去咨询他们,也都回答得很清楚。
1.两张照片。这个地铁站里面自助拍照就可以解决,拍出来效果还不错。
2.签证申请表原件。在德科申请的时候在线填的。这张表填好以后系统是不能再修改的。如果填错了,有两个方法(1)打电话过去要求修改,他们会把权限修改一下,你就可以改了。(2)把错的地方圈出来,当场去交表格的时候,收材料的人会再帮你打印一份的,不要钱的。
3.申根签证申请补充问题表。这个下载了填就可以了。
4.飞机票复印件。把名字,日子,航班重点信息highlight出来就可以了。
5.酒店订单。Booking上面定的,直接打印英文确认信就可以了。把名字和入住离店日期highlight一下。
6.保险复印件。不需要提交原件,但是需要带过去让她们看一下。保险就是在论坛上买的,曼福保险,我买的A类11-15天400元。保险可以选择快递或者pdf档,pdf就可以了,直接彩色打印出来既可,中英文的,所以不需要再额外翻译。一般付款之后2-3个消失他们就会把pdf发到你邮箱了。
8.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要翻译英文版,论坛上有模版。
9.银行流水单。拉了6个月的流水单,把每个月工资奖金都highlight出来。旁边写个salary,bonus就可以了,不需要另外翻译。
10.存款冻结单。之前看到论坛上说他们是会收原件的,但我的原件他们没有收,收了个复印件,原件还给我了。
11.房产证复印件。原件看都没有看。需要翻译,这个论坛上的模版好像不大适用,自己硬着头皮翻的。
12.户口本复印件。原件对了对就还给你。需要翻译,这个可以用论坛上的模版。我们家的户口本都是10多年前的,上面的信息都是旧的,本人还是初中在读。。。汗。问了问徳科这是照实翻译吗?他们说照实翻译就可以,这个没关系的。
13.护照原件和所有有签证页的复印件。本人的护照也几乎白本,只有2个泰国旅游签证。
14.行程表。这个不是必须的,但是看论坛上很多人都做,也硬着头皮做了一个。每天去哪个景点,坐什么地铁,晚上住在哪里都写得一清二楚。做这张表是挺头痛的,花了好几天时间。
15.个人声明信。这个也不是必须的。但基于本人属于高危人群啊,还是写了。主要就是说自己现在是做什么工作的,为什么要去法国旅游,保证自己一定会回国,因为我说我最珍贵的东西都在上海啊之类的。
材料准备了整整2个礼拜吧,3月20日早上去徳科递交的材料,3月21日显示已经递交到法国大使馆,3月22日护照就返回徳科了,下午就去领了护照,成功拿到签证了。虽然没像其他人给3个月什么的,只给了1个月,不过也够了,嘿嘿。
还有一点,我是一个人去法国,因为朋友在巴黎读书,所以也住在她家。但为了避免嫌疑,签证表上问你有没有朋友在申根国,我还是填了没有。从头到尾也没有提我是去探望朋友的,就纯粹当个人旅游。我打电话问过徳科,这样的情况下要不要如实填写,他们的回答是说,如果你探访朋友,最好申请访友签。但是朋友是个中国小姑娘,感觉很危险的样子,所以最后还是申请的个人旅游签证。
本人无车无房无信用卡无老公,谓之N无人士,不白不富不美不瘦,纯女屌丝,就是这样的情况,我竟然签出了,多年的夙愿终于实现了,哈哈,而且资料从头到尾都是自己一手包办的,所以非常有成就感,资料准备起来也挺简单的,建议大家完全不用找中介的,相信自己一定能成功的。
1,申请表,在大使馆网上下载后,A3打印,打印了5份,在某宝打印的,10元包邮,最后由于填错或者其他原因,填到第4份才填正确,真不容易啊,其实EUEU的首页就有这个模板,下载后就照着填了
3,护照有名字和有签名的两页复印在同一张纸(旧版护照),要复印两份
4,HK出发,罗马进,巴黎出的机票预订单,在某程定的,没付钱,英文版预订单,然后我还要去冰岛的,所以又提供了一份,巴黎到雷克雅未克的往返机票预订单,同样也是没付钱的,英文版
5,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当然正反面都复印
6,酒店预订单,全部在BOOKING订的,要横向打印,就是打印后下面要有完整的网址,英文版
7,银行对账单,打印了10个月的流水,每个月的工资标出来,写上“salary”,我的余额很惨,最后余额是2.7W。中行的,跟柜台的人说,要签证用的,要盖章,他们就知道了的
10,保险,曼福C型,200元30天,“领馆留存”红色联复印一份
11,我还提供了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复印件(最后收了)
12,我去过韩国,朝鲜,日本,印尼,泰国,柬埔寨,所有的签证复印件(最后都被退回来了)
2013年3月11日,地铁林和西站B出口,一直走一直走,时代广场6楼,首先拿号,PP还没坐热,就叫到我了,一个男的收的材料,把我的机票预订单用荧光笔标出出发时间,然后把我的签证复印证都退了回来,其他资料全部收了,不要EMS,不要短信,最后收费706元,预约到20号面试
2013年3月20日,早上9点,地铁珠江新城站,一出闸,就有个出口是通往合景国际金融广场的,在楼下用身份证登记了信息,就上到14楼,很多人在排队了,有个中国男人拿着名单,对身份证,同时说手机关机,然后有一个穿类似保安制服的外国人(估计是意大利人)也看了一眼你的身份证,就进去坐着等叫名字了,当天有 3个VO2女1男,男的好帅啊,男VO第一个工作,拿了一大叠红色袋子,袋子里面就是装着每人的资料,叫的第一个人是男的,大清早的,他竟然去意大利处理去世的爸爸的后事,好晦气的说,然后帅VO一直摇头一直摇头(后来发现这是他的习惯性动作,而不是表示否定的意思),帅VO问了他很久,就叫隔壁的女VO一起过来,一起在研究去世爸爸的申请,女VO说,我需要意大利医院那边的证明书,然后又说为什么你一个人去,你妈不去吗,那男孩说,我妈不认识字,女VO说,你妈是68年的,我也是68年的,(我好惊讶,外国女人不是说年龄是秘密吗,那个女VO竟然自爆出生年),然后女VO说,你爸去年就去世了,怎么现在才来申请啊,那男孩说,因为意大利放假,中国春节,所以拖到现在才来,女VO说,我们意大利没有假期的,男孩说,圣诞啊,女VO说,圣诞也没那么久啊,纠结了好久,最后没让那个男孩获得签证。
第一个女VO是仔细型,每个人都问很久,第二个帅VO喜欢摇头,也蛮仔细的,第三个女VO最快,每个人去到就例行问,你做什么工作,你工资多少,就完事了,但是VO们看到有人要去展销会就无一例外的说,你是去到德国参加展销会吗,如果是的话,我不能给你签证。终于终于,帅VO叫我的名字了,其实发音还蛮标准的,我马上走过去,
帅VO:(自言自语)就算拿着我们的签证,去到德国也是拒绝入境的
帅VO:(翻到我的会计资格证)这个是什么
帅VO:你是XX(我的那个县的名字)的
帅VO:XXXX(我工作的城市)吗?
我:韩国,日本,朝鲜,泰国,柬埔寨,印尼。
帅VO:哦,对,还去瑞士和冰岛,你有老公吗?(惊讶他怎么说出老公这么地道的中国词语)
我:我一个人去,我去旅游都是一个人去的。
帅VO:(拿着我的护照,翻到朝鲜的签证,指着朝鲜4天的逗留期,然后指向隔壁的女VO),她也去过,坐飞机去的,她去了一个星期,去到那里被没收手机,还是蛮好玩的。
我:是的,有些地方不可以拍照,而且只能跟团,不能自由行。
帅VO:(把我的红色资料袋放在一边)拜拜。
一番交谈下来,我觉得100%出签的,于是开心的去逛上下九了,吃了顺记冰室的芒果雪糕,然后吃了陈添记艇仔粥和肠粉,真是吃货,看到路边有9元的T恤,买了3件(女屌丝的本性,好拣便宜),其中一件有巴黎埃菲尔铁塔的图案,哈哈,想着马上就要去铁塔了,果断买了,然后就下很大很大的雨了,水浸街啊,所以也没兴趣逛街了,于是我想到去拿护照了,马上坐地铁到林和西,坐在时代广场6楼签证中心门口的凳子,用爪机上网查我的护照进程,没想到,一上网就查到可以领取护照了,那时是下午4点35分,马上走进去,拿了黄色的大信封,哈哈,打开,首先看到我的大头照,对,我梦寐以求的申根签证到手了,申请25天,最后给了28天。
三、旅游法律
1、一、我国旅游法律制度概况及存在的问题
2、在我国,现代意义上的旅游立法是从上个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为了保障现代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在颁布的众多民事和经济的法律和法规中,十分重视对旅游业的法律保护。但是,由于旅游活动领域存在着某些不同于一般经济或民事关系的特殊的权利义务。仅靠通用性法律的一般原则和规定,不足以调整这些特殊的权利义务。这样,调整旅游社会关系的专门法律法规也不断出台。所以,目前我国有两类法律和法规调整旅游社会关系。一类是通用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尽管这些法律从立法意图上不是专门针对旅游社会关系制定的,但事实上它所提供的法律原则和规定也适用于旅游事业。另一类是专门调整旅游关系的法律、法规。旅游业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产业部门,旅游专门立法工作起步较晚。1985年5月11日,国务院颁布了《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旅游业管理方面的法规。该《条例》施行后,相继有几十个专门法规问世。这些法规在实践中也在不断地修改和完善。目前我国已经制定的旅游法律、法规主要有:《旅行社管理条理》、《导游人员管理条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旅游投诉暂行规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从制定的部门来看,有的是国务院批准的旅游法律法规,有的是国家旅游局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法规。除此之外还有大量的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地方旅游的法规。
3、(二)我国现行旅游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4、如前所述,经过十几年的建设,我国旅游法律法规的建设已初具规模,为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也应该看到,现行法律制度中仍然存在一定问题,主要表现在:
5、目前我国虽已经颁布了许多旅游法律法规,覆盖面也比较广,但法律效力却不高。从理论上说,我国旅游法律制度应该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居主导地位的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旅游基本法作为我国旅游事业发展的根本大法,应该规定旅游业的发展宗旨和政策原则,以确保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从各国旅游立法的实践来看,大多制定有旅游基本法,比如美国的《全国旅游政策法》,日本的《旅游基本法》,及墨西哥的《旅游法》等,都是具有旅游“宪法”地位的基本法。所以旅游基本法的缺位,不能不说是我国旅游法律制度中的重大缺陷。
6、目前有些旅游法律制度仍然是一片空白,如我国已经有许多宾馆饭店,但却缺乏一部具有足够权威的法律或法规来规范这些饭店的建造和经营。又如,随着旅游消费者的不断增加,我国也需要制定专门法律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仅靠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不够的。另外,现有的法律法规强调纵向法律关系,即政府主管机构与旅游企业之间的关系。其特点就是强调政府对旅游企业的控制。但在旅游活动和旅游业务领域内的大部分法律关系却是横向法律关系,即旅游者和旅游企业之间或各个旅游企业之间的关系。这些横向的法律法规不足,必然导致相当一部分旅游争议的解决缺乏法律依据,使某些合法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7、3.部分法律规定相互矛盾,有些法规带有明显的暂时性和应急性的特点
8、现有的旅游法规中,有些地方的规定相互矛盾,使有关当事人无所适从。例如,在旅游饭店级别确定标准方面有两个规则,分别由中国国家旅游局和中国商务部制定,两个规则在内容上有差异,但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这不能不说是立法技术上的缺欠。
9、有些法律法规的内容已经过时。其原因是这些法律法规在制定时,我国尚未转入市场经济轨道。现在,经济运行机制改变了,法律和法规也需要相应做出修改,以适应新的形势。
10、4.很多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够详细,部分法规缺乏透明度
11、应该说,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已经为某些领域制定详细的法律法规提供了基础,例如,在旅行社管理、旅游交通运输和旅游资源保护方面等都具备了相应的条件,但目前这些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仍然是粗线条的。
12、缺透明度是中国部分法规,尤其是地方性法规的又一问题。在实行改革开放后,中国仍然存在一些所谓“内部规定”。这些规定未对公众公开,由有关主管机构执行。这些所谓的“内部规定”不仅不利于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同时也违反了WTO的有关规定。
13、二、制定和完善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4、(一)制定和完善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15、旅游业是一个跨部门多、牵涉面广、受制约因素多的产业。我国旅游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相当大的规模,其社会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与其他行业之间的关系也越来越复杂。因此,单靠发展初期的国家宏观管理和优惠政策的推动已远远不够,近年来,企业之间利用不正当手段窃取商业秘密、盗用企业名称、损害企业利益等竞争行为,推销假冒伪劣产品、侵犯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擅自减少服务项目、改变旅游日程等违反旅游合同的行为等屡见不鲜,这些都与旅游立法滞后导致的旅游市场的混乱和旅游服务的不规范有着密切的联系。所以,只有制定和完善旅游立法,全面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消解市场开放给旅游业带来的负面冲击,才能促进我国旅游业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16、我国已于2001年成为了WTO的正式成员方,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是专门调整服务贸易的国际法规范。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及我国加入WTO谈判中做出的承诺,我国旅游业将逐步对外开放,作为世贸组织非歧视原则、国民待遇原则的体现,强调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均享有平等的待遇,届时,非市场因素将逐渐淡出,中外旅游经营企业的竞争遵从的将是同样的游戏规则。而我国现行的旅游法规中主要是调整旅游管理方面的法规,无论从透明度、国民待遇,还是从市场准入等方面都和WTO的要求存在一定距离,因此,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也是势在必行。
17、旅游资源是一个国家赖以发展旅游事业的重要基础。因此,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是旅游得以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在实践中,由于我国旅游资源管理体系不健全,在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中出现了诸多问题,旅游地资源遭到了极大的破坏。这不仅直接影响旅游地的旅游质量、影响旅游地的声誉,而且对环境造成重大危害。另外,在旅游资源开发中,有些经营者无视文物古迹的历史价值和旅游价值,造成景观污染和文物古迹的破坏。因此,在加强自然资源的法律保护和文物资源的法律保护等方面,也急需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18、目前我国有些旅游服务业的法律法规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的痕迹,并且和国际旅游服务业的惯例背道而驰。比如,根据国际旅游服务业的惯例,服务人员收取小费是合法的,并且也是衡量其服务水平的主要尺度,而在我国,却有国家旅游局的行政法规《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受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这样,收取小费在我国则属于违法行为。此类规定,在我国不在少数,它严重影响了我国旅游服务业的国际化进程。因此,要想使我国旅游服务业真正和国际接轨,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必须考虑国际惯例的要求。
19、(二)制定和完善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可行性
20、1.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为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旅游立法积累了经验
21、如前所述,我国旅游业立法已有十几年的历史,旅游行业立法成果显著,除国务院发布的十几个行政法规、规章外,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都先后出台了本地区的地方性法规。虽然这些法律法规还对很多问题没有触及,有的规定还处于尝试阶段,但它们为我国全面制定和完善旅游立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22、2.旅游发达国家的旅游立法给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参考
23、旅游立法是以旅游为基础,而各国旅游事业都有一些共同的特点。所以,我国可以利用其他国家旅游立法中的某些经验,可以吸收外国旅游法的长处为己所用。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旅游立法早以形成了完整的体系,如美国除了制定有《全国旅游政策法》外,还制定了各种关于旅游的单行法规、法案,从多方面保证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日本为了发展旅游业,除制定有《旅游基本法》外,还有《旅游组织法》、《导游基本法》和《航空法》等。泰国不仅有《旅游法》,还专门设有旅游警察。加拿大、法国、瑞士、埃及、墨西哥等国,都有比较完备的旅游法规。我国在制定和完善旅游立法时,完全可以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充分借鉴这些国家的立法经验。
24、3.旅游界、法学界的专家学者为我国旅游法的制定和完善提供了宝贵的支持
25、国家旅游局早在1982年就组织有关的专家学者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起草领导和工作小组,并于1985年年底提交了第一稿送审。在此后的十余次的修改过程中,这些专家和学者又付出了艰苦的劳动,致使这部法律的框架、体例、原则精神等基本成熟。另外,旅游界、法学界的不少专家、学者一直致力于旅游立法的研究和探讨,并且发表了大量的研究成果,他们的科研成果也为我国旅游立法的制定和完善提供了宝贵的理论基础。
26、三、建立和完善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构想
27、旅游基本法是指规定一个国家旅游事业的根本宗旨、根本政策原则和旅游活动各主体根本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和其他的基本法一样,旅游基本法也应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并颁布实施。所以,我国的旅游基本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公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只有一个较为成熟的旅游基本法,才能为旅游业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提供政策保障,确定基本的市场竞争规则,并借此解决长期困扰旅游界的问题。
28、从国外旅游立法和实践经验来看,我国旅游基本法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29、(1)国家发展旅游事业的根本宗旨和原则。各国发展旅游事业总是基于一定目的,有一个宗旨,而这一根本宗旨通常要在旅游基本法中规定下来。(2)政府主管机构在旅游事业发展中的作用和权限。大多数国家的旅游基本法都规定了政府主管机构的名称、性质和权限。各国旅游基本法的这些规定,实际上是确定了旅游活动领域中纵向法律关系的规范。从法律上保证了政府旅游主管机构在旅游事业发展中能够有效地发挥宏观调控作用。保证各类旅游企业接受政府旅游主管机构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使全国旅游部门协调行动,以求旅游发展根本宗旨的实现。(3)规定各类旅游企业的行为准则。其目的是用法律手段加强对旅游企业的管理。在旅游基本法中,规定旅游企业的行为准则,事实上是确定旅游企业两方面的权利义务。一是与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之间的,其主要内容是遵守政府有关法律、法令、政策进行合法经营。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二是与旅游者之间或其他有关企业之间权利义务。其主要内容是要求各类企业根据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与各有关方面缔结各种业务合同、并切实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4)规定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旅游者是旅游活动的重要主体,也是旅游法律关系重要当事人。因此,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旅游基本法理应包括的内容。(5)规定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有关原则。旅游资源涉及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等诸多方面,与此相关的旅游资源法,也是一个范围较广的法律法规群。所以,旅游基本法可以从发展旅游事业的角度出发,较为全面、系统地规定各类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的总原则,规定保护范围,规定旅游管理单位和旅游者在旅游资源方面的根本性权利、义务和责任。(6)规定对外旅游关系。旅游是一项跨越国界的综合性的社会活动。一个国家要发展旅游事业,会不可避免地涉及对外旅游关系。这里包括与其他国家以及国际旅游组织的协调与合作。所以,一个国家的旅游基本法,应包括该国对外旅游关系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性的行动准则。
30、(二)修改过时的、与WTO规则相违背的法律和法规
31、目前我国大部分旅游法规是在1980年后期、1990年代中期以前颁布制定的,而据以制定这些法律法规的旅游业实际情况、旅游经营体制等基础条件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因此它们在很多方面均显得落后于现实,自然也失去了对市场的规范和指导作用,事实上已经成为失去无效的法律,甚至于对旅游事业的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现在,中国已经加入WTO,根据我国入世谈判中作出的承诺,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要求修改现行法律中与WTO规则相冲突的部分,将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透明度原则落实到法律条文中,是完善我国旅游立法不可忽视的问题。
32、我国目前在旅游业各个主要方面,如旅行社、饭店、景点、旅游安全、旅游投诉等领域均有相应的法规,但大多数是“条例”、“暂行规定”、“通知”之类,显而易见的是这些法规的法律效力较低,有的还只是政策性的文件。到目前为止,我国既没有《旅行社法》、《饭店法》、也没有《导游法》、《景点景区管理法》,更不用说《旅游保险法》、《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游合同法》了。其他如采用符合WTO原则和国际惯例的法律手段、加强对国内旅游企业的保护,防止外国实力雄厚的企业的垄断行为,均是旅游立法中应该考虑的。这些法律对旅游业有关领域的行业经营活动、行为准则、旅游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均做出可行的、针对性强的规定,这是维护旅游业自由和公平的市场结构、加快市场经济机制完善所必需的,也是依据WTO透明度原则,为旅游业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所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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