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规划导则(规划环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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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三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第四条国家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资料实行信息共享。第五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费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第二章评价第七条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八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

4、(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

5、(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

6、(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第九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

7、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定,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编制综合性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8、编制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9、本条第二款所称指导性规划是指以发展战略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规划。第十一条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0、(一)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主要包括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以及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

11、(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主要包括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等措施。

12、环境影响报告书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主要包括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规划草案的调整建议。第十二条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规划编制机关编制或者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第十三条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13、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论证。

14、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第十四条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三章审查第十五条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二、浙江省绿道规划设计技术导则

浙江省绿道规划设计技术导则是非常重要的,每份文件的制定都是为了更好的规范行业,使未来发展空间更大。中达咨询就浙江省绿道规划设计技术导则和大家说明一下。

1.0.本导则适用于我省绿道的规划设计工作。

1.0.本导则为我省绿道规划设计提供基本技术指导,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深化。

1.0.本导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绿道定义2.绿道的定义2.1.绿道是以自然要素为基础,以自然人文景观和休闲设施为串联节点,由慢行系统、服务设施等组成的绿色开敞空间廊道系统。

2.1.绿道主要功能是我省生态空间的保护系统、历史文化的展示系统、健康生活的活动系统、旅游网络的支撑系统和城乡统筹的连接系统。

2.绿道的构成2.2.绿道由绿廊系统和人工系统两大系统构成,主要包括绿廊、慢行道、驿站、标识和节点五个部分。

2.2.绿廊系统是慢行道两侧由植物群落、水体等构成的具有一定宽度的绿化景观生态廊道。

2.2.人工系统由慢行道、驿站、标识和节点等四个部分构成。

2.2.绿道组成的具体要素见表2-1。

表2-1绿道组成要素表系统代码系统名称要素代码要素备注绿廊1-1绿廊慢行道2-1步行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2-2自行车道2-3综合慢行道驿站3-1管理服务设施包括游客服务中心、治安、信息咨询等3-2商业设施包括售卖、餐饮等3-3休憩设施包括休憩、露营、烧烤等3-4安全保障设施包括医疗、紧急救援设施等3-5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垃圾箱、公共厕所、污水收集与处理设施等3-6车辆服务设施包括自行车租赁、停车场、车辆充电等3-7其他基础设施包括照明、通讯、给排水、供电、燃气设施等标识4-1信息标识4-2指示标识4-3规章标识系统代码系统名称要素代码要素备注4-4安全警示标识节点5-1自然景观节点包括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森林公园及其他自然景观。

5-2文化景观节点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及特色村落、大型文保单位、影视基地等。

5-3休闲游憩节点包括旅游度假区、主题公园、城市公园、农业观光园、农家乐等。

5-4科普教育节点包括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地质公园、植物园、动物园、博物馆、科技馆、艺术馆等。

5-5地方特色节点包括特色市场、特色购物中心、地方民俗节庆活动及场所,以及各类地方特色项目。

图2-1绿道组成要素示意图绿道的分级与分类3.绿道分级3.1.为构建覆盖全省的各级绿道系统,区分不同等级绿道的功能和形象特征,联系不同空间跨度的区域,协调区域间绿道建设标准,绿道分为省级绿道、区域级绿道和县级绿道三个级别。

3.1.省级绿道是指连接两个及以上设区市,串联我省主要中心城市和重要的自然、人文及休闲资源,对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和风景游览体系构建具有重要影响的绿道。

3.1.区域级绿道是指在设区市行政区域内连接两个及以上县(市、区)串联市域内主要的自然、人文及休闲资源,对市域生态保护、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旅游网络的构成具有重要影响的绿道。

区域级绿道是设区市级的干线绿道。

3.1.县级绿道是指除省级和区域级绿道之外,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连接各类绿色开敞空间和重要的自然与人文节点(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自然节点,人文遗迹、历史村落、传统街区等人文节点)以及人流量较大的区域(居住社区、中心商业区、大型文娱体育区、公共交通枢纽等)的绿道。

3.绿道分类3.2.根据绿道所处区域和功能要求,分为城镇型绿道、乡野型绿道、山地型绿道三种类型。

3.2.城镇型绿道是指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主要依托和串联各类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供居民休闲、游憩、出行、健身等的绿道。

3.2.乡野型绿道是指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依托林地、园地、湿地、水体、农田,连接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农业观光区、特色乡村、农家乐等的绿道。

3.2.山地型绿道是针对我省多山的特点而设立的特殊类型绿道,位于坡度较大的山地丘陵地区,主要沿自然河流溪谷、古道、登山径设立,不能满足普通自行车通行,仅供徒步及攀登的绿道。

10绿道规划总体要求4.绿道规划类型4.1.绿道规划分为省级绿道网规划、设区市绿道网规划、县(市、区)绿道网规划、绿道详细规划。

4.1.绿道网规划内容一般包括现状基础与资源要素分析、规划目标及原则、绿道总体布局、绿廊控制规划、慢行道规划、驿站规划、其他基础设施规划、标识规划、节点衔接规划、分期实施规划等。

4.2.绿道详细规划是以绿道网规划为依据,以单条绿道为单元编制的实施性规划。

绿道详细规划应落实绿道具体线位和绿廊控制范围,确定慢行道设计方案,明确驿站及各类设施配建要求,提出节点衔接方案。

4.省级绿道网规划要求4.2.省级绿道网规划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以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与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是指导各地开展11绿道规划的依据。

4.2.省级绿道网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提出省域绿道网络建设目标及要求,明确省级绿道网布局及原则走向,指导下层级绿道网规划编制工作。

4.设区市绿道网规划要求4.3.设区市绿道网规划由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与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相衔接。

4.3.设区市绿道网规划的主要任务是以设区市行政辖区为规划编制范围,细化落实省级绿道,明确区域级绿道布局,指导所辖县(市、区)的绿道网规划编制工作。

4.县(市、区)绿道网规划要求4.4.县(市、区)绿道规划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县(市)域总体规划为依据,与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相衔接。

4.4.县(市、区)绿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细化落实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省级绿道、区域级绿道,明确县级绿道布局。

12绿道规划设计要求5.绿道选线原则5.1.城镇型绿道选线应突出连贯性,尽可能串联公园绿地、广场,重要的文化、体育、商业等公共空间及城市景观标志地段;充分利用绿色环境,发挥绿色生态功能,更好地满足居民出行、健身和休闲游憩等需求。

绿道选线应尽量契合城市的空间结构与功能拓展方向。

5.1.乡野型绿道选线应串联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郊野公园以及人文遗迹、历史村落、传统街区等景观休闲节点,宜环湖、环山、环景,沿河、沿路、沿线、沿岸,优先利用现有废弃道路,可借用村道、田间道路、景区游道等路径,充分挖掘和展示地方特色资源,满足城乡居民的休闲游憩、旅游健身、科普教育等需求。

5.1.山地型绿道选线应注重发挥山野自然生态景观优势,充分利用现有古道、登山径,并结合山林防火隔离廊道,满足城乡居民休闲健身、观光探险、旅游野营、科普教育等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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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目前我国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

国家有关旅游业部分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一览表

一、与旅游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

二、与旅游景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

2.《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3.《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4.《景区等级评定标准(评分细则)》 5.《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 6.《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暂行办法》 7.《旅游景区游客中心设置与服务规范》 8.《生态旅游区管理暂行办法》

三、与旅游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

9.《旅游规划通则》实施细则 10.《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11.《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12.《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 13.《旅游扶贫试点村规划导则》

四、与旅游资源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

14.《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 15.《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

五、与星级酒店、绿色饭店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16.《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17.《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18.《绿色饭店等级评定规定》

19.《绿色旅游饭店评定标准(附附录A、附录B)》

六、与旅游基础设施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20.《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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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旅游设施与服务符号)》 22.《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23.《旅游购物场所服务质量要求》 24.《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划分及其评定》 25.《旅游景区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规范》 26.《绿道旅游设施与服务规范》 27.《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28.《无障碍设计规范》

七、与美丽乡村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30.《民族民俗文化旅游示范区认定》 31.《农家乐经营服务规范》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36.《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

37.《中国旅游强县标准(试_行)国家旅游局》 38.《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检查标准》

关于旅游规划导则,规划环评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标签: 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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