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旅游假的规定这个问题,去旅游可以请一周的假吗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国家旅游假法的规定
1、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因此,现行旅游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等法律规范,与《旅游法》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应当适用《旅游法》的规定。
2、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权限范围内或者建议有关部门按照《旅游法》的规定作相应调整,现行旅游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等法律规范,与《旅游法》对旅游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规定不一致,应当适用《旅游法》的规定。
3、2013年10月1日前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其全部或者部分在10月1日之后含10月1日履行,该履行行为应当符合《旅游法》的规定。
4、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必要的导游是指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百分之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
二、国家规定一个月休息几天
1、一个月休息八天或九天。法律规定或者依法订立的协议规定的每工作一定时间必须休息的时间。如每工作5天以后休息2天,这2天就是公休假日也称公休日或者休息日。由于我国规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得高于40小时,因此一般用人单位实行每周休息两日。
2、公共假日。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新年1天、春节3天、劳动节和国庆节3天、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各1天。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休假的意义越来越突出。公休假是对人的休闲权利的一种尊重,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标志。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休闲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公休假使人们拥有更多的时间在紧张的工作和生活中放松身心。
4、另外,来自奥地利维也纳大学的一组研究人员近日指出,抽出时间做工作以外的事情,主要是定期度假对健康确有好处,因为人们能够在假期中得到充分的休息和解压。
5、公休假对促进旅游业发展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首先,它能带动旅游业的升级。人们的休闲权得到尊重,带动了消费层次的提高,使人们对旅游产品的选择也提高了层次,这有助于促进旅游业从自然观光的层次向度假休闲的层次发展。其次,公休假的灵活长假有助于克服集中的休假制度的一些缺点。旅游业本身具有集中性的特点,旅游产品的消费也具有集中消费的倾向。但过分集中会带来不少问题。“五一”、“十一”以后许多外出旅游归来的人反映,大多数旅游景点的旅店中档床位偏少,一些散客不堪高昂住宿费,缩短了旅游时间提早回家。此外,许多旅游景点此前因从未接待过如此众多的游客一下子乱了阵脚,忙中出错的事层出不穷,不尽人意之处不一而足。全面实行公休假以后,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和喜好安排出游时间,这一方面使旅游资源得到合理利用,避免旅游资源由于负担过重而遭到破坏(这一点对于生态旅游尤其重要)。另一方面也使游客获得真正的休闲娱乐。因为游客一般有个心理容量,旅游区的人数太多会感到不舒适,而且也违背了旅游为了获得身心的放松休闲的初衷。再次,带薪休假的实行也有助于旅游业的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旅游业长期稳定地发展。
6、从整个经济上来看,公休假对国家经济将起到拉动作用。这是因为旅游业的发展可以带动相关的交通、能源、建材等34个行业的发展。延长假期也是政府刺激消费、拉动内需的举措之一,事实证明也确实有效。
7、(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8、(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9、(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10、(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11、(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12、(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13、(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14、第三条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15、(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16、(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17、(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18、(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19、第四条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20、第五条二七纪念日、五四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21、第六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22、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23、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24、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5、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6、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7、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28、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修正)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第二章旅游者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3、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4、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第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5、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第十四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6、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7、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8、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9、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第十八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
10、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第十九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四、带薪旅游假的规定
1、假曰带薪旅游,是指在休假旅游期间照发工资的旅游形式。许多国家用立法的形式规定劳动者每年有最低限度的假期,鼓励人们外出旅游。在旅游期间,除发给原有工资外,许多国家政府还给予旅游者各种补贴、奖金和服务。
2、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4、(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5、(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6、(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7、(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8、(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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