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局法律 旅游法律法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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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游局的职责范围

1、1.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将诚信文化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普及信用知识,贯彻落实公民诚信守则,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市委宣传部、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2、2.广泛开展诚信宣传。结合春节、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劳动节、儿童节、网络诚信宣传日、全国信用记录关爱日、诚信兴商宣传月、国庆节、国家宪法日、知识产权宣传周、信用消费进万家等重要时间节点及重大活动和法定节假日,深入开展诚信专题宣传活动,重点加强青年诚信宣传教育,在青少年中集中宣传诚信理念、信用政策法规、信用知识和典型案例。融合中华传统诚信文化与时代价值观,制作题材多样、表现活泼的系列诚信文艺作品、公益广告,拍摄贴近大众生活、群众喜闻乐见的影视片,丰富诚信宣传载体,借助互联网等新媒体宣传模式,提升诚信宣传水平。(市委宣传部、团市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委网信办、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商务委、市司法局等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持续推进)

3、3.积极推介诚信典型。大力发掘、宣传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评选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诚信典型,使全社会学有榜样、赶有目标。组织“信用天津”网站和各区、各部门门户网站开设网络诚信专栏,宣传推广各类诚信典型、诚信事迹。推出一批高质量的网络诚信主题文化作品,加强网络失信案例警示教育。进一步完善联合奖惩典型案例报送机制,选取具有代表性、示范性的典型案例在“信用中国”、“信用天津”网站公示,定期更新。(市委宣传部、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市委网信办等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4、4.全面加强校园诚信教育。在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等相关课程教学中增加诚信教育内容。支持有条件的高校院所开设信用管理相关专业及社会信用领域相关课程。举办高校诚信知识竞赛活动。依托学籍管理系统,归集学生在校期间的公共信用信息,建立健全18岁以上成年学生诚信档案,推动将学生个人诚信作为升学、毕业、评先评优、奖学金发放、鉴定推荐等环节的重要考量因素。针对考试舞弊、学术造假、不履行助学贷款还款承诺、伪造就业材料等不诚信行为开展教育,并依法依规将相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市教委负责;持续推进)

5、5.广泛开展信用教育培训。加大对信用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丰富信用知识,提高信用管理水平。推动各类社会组织和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和教育制度,组织社会组织在登记、变更信息时填写社会组织自律承诺书,开展信用知识培训活动,培育企业信用文化。组织编写信用知识读本和故事画册,向政府部门、市场主体、学校和社会公众发放,普及信用知识。(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持续推进)

6、(二)加快推进个人诚信记录建设。

7、1.推动完善个人实名登记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以公民身份号码制度为基础,推进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加强居民身份证信息采集和更新,推动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实现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覆盖。规范身份证件使用,加强个人身份基础信息共享。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加强对户籍居民公民身份号码的监管,确保个人身份识别信息的唯一性。依照法律法规确定实名登记制度的实施范围,以交通运输、危险物品流通、互联网、邮寄递送、电信、金融账户、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领域为重点,全面落实实名登记制度,为准确采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联合奖惩奠定基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网信办、市交通运输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持续推进)

8、2.建立重点领域个人诚信记录。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生物安全、产品质量、税收缴纳、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工程建设、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电子商务、志愿服务等领域为重点,以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建筑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专利代理人等职业人群为主要对象,各有关部门要明确本系统、本领域重点人群诚信记录内容,规范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更新、备案、修复程序,建立健全相关人员诚信档案,指定专人负责信用信息归集、报送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实现信息动态更新,并及时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实现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交换。支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机构依法开展重点领域个人征信信息的归集与服务。鼓励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市市场监管委、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地税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司法局、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民政局、团市委、市公务员局、市教委、市旅游局、市国土房管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持续推进)

9、(三)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

10、1.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个人信息记录、归集、交换、使用、安全保障等制度,明确个人信息在各环节的管理流程和要求,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防止信息泄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征信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个人征信业务合规开展,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立征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和违规经营“黑名单”制度。(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11、2.加强隐私保护。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采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加大对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公司、移动应用程序开发企业实施重点监控,规范其个人信息采集、提供和使用行为。(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委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持续推进)

12、3.建立信用修复机制。落实数据报送主体责任,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开展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纠错、修复及异议处理、行政复议等工作。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公示涉及自身的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归集信用信息的市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有关要求,明确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展示期限,不再展示使用超过期限的公共信用信息。畅通信用修复渠道,丰富信用修复方式,利用教育培训、强化指导等手段,鼓励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事后主动履约、申请延期、自主解释等方式减少失信损失,通过按时履约、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重塑诚信形象。(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13、(四)规范推进个人诚信信息共享使用。

14、1.推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制定全市统一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分类标准和共享交换规范,各责任部门按目录要求将记录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依托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电子化存储。完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建立我市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跨区、跨部门、跨行业的互联互通互查机制。(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15、2.积极开展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依法依规及时向社会提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授权查询服务。探索依据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构建分类管理和诚信积分管理机制。研究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共享关系,依法向个人征信机构提供服务。(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16、(五)完善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17、1.为优良信用个人提供更多服务便利。对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以及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建立优良信用记录。优先建立以优秀青年志愿者为主体的守信青年“红名单”,各区、各部门要创新守信激励措施,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在教育服务和管理、就业创业服务、社会保障服务、融资租赁服务、文化生活服务、评优树先等领域给予守信者正向激励,提供更多便利服务。行政审批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和连续三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依法采取相关便利服务措施。鼓励社会机构依法使用征信产品,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收益。(各区人民政府、团市委、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审批办、市民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18、2.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加强个人失信行为认定、等级划分和分类监管。依法依规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以及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个人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将恶意逃废债务、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网络欺诈、交通违法、不依法诚信纳税等严重失信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托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鼓励将个人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严重失信记录,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作为实施信用惩戒措施的参考。推动落实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依托天津市联合监管系统,对自然人失信被执行人开展联合惩戒。(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委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委、市金融局、市公安局、市地税局、市高法院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19、3.推动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个人严重失信行为披露、曝光与举报制度。依托各区、各部门门户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各区、各部门掌握的个人严重失信信息,并及时推送至“信用天津”网站集中公示。鼓励市场主体对严重失信个人采取差别化服务。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2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第一条总体要求

21、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加快个人诚信记录建设,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使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让诚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

我国关于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有:

1、《文化和旅游部旅游行政许可办法》

《旅游行政许可办法》已经2018年3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2、《文化和旅游部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9月7日国家旅游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4、《文化和旅游部导游管理办法》

《导游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5、《文化和旅游部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

(2006年4月16日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令第2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6月20日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令第3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修改〈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根据2017年4月13日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令第4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修改〈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我国除了以上的法律性条款,还有一些相关部门的规定性质条款,具体如下:

1、《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领队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公布的《旅行社条例》,以及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修改公布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领队管理由资格准入制改为备案管理制,旅游主管部门不再对领队从业进行行政审批,制定此细则。

2、《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出境游市场监管通知》

随着我国公民出境旅游市场持续升温,出境游中诱骗购物、甩团滞留、丢失财物、抢夺盗窃等案件时有发生。为切实净化出境游市场秩序,保障公民出境游的合法权益,避免重大旅游安全事件发生,现将下一步加强出境旅游管理,规范此出境旅游经营有关要求通知。

进一步加强旅游诚信建设,健全信用奖惩联运机制,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旅游市场信用环境,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部-旅游行政许可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名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名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旅游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导游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

参考资料来源: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领队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出境游市场监管通知

三、目前我国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

国家有关旅游业部分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一览表

一、与旅游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

二、与旅游景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

2.《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3.《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4.《景区等级评定标准(评分细则)》 5.《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 6.《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暂行办法》 7.《旅游景区游客中心设置与服务规范》 8.《生态旅游区管理暂行办法》

三、与旅游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

9.《旅游规划通则》实施细则 10.《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11.《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12.《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 13.《旅游扶贫试点村规划导则》

四、与旅游资源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

14.《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 15.《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

五、与星级酒店、绿色饭店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16.《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17.《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18.《绿色饭店等级评定规定》

19.《绿色旅游饭店评定标准(附附录A、附录B)》

六、与旅游基础设施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20.《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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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旅游设施与服务符号)》 22.《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23.《旅游购物场所服务质量要求》 24.《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划分及其评定》 25.《旅游景区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规范》 26.《绿道旅游设施与服务规范》 27.《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28.《无障碍设计规范》

七、与美丽乡村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30.《民族民俗文化旅游示范区认定》 31.《农家乐经营服务规范》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36.《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

37.《中国旅游强县标准(试_行)国家旅游局》 38.《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检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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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法律法规 旅游局 信用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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