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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傅增湘是党员吗
不是。傅增湘(1872—1949),字润沅,号沅叔,别署双鉴楼主人、藏园居士、藏园老人、清泉逸叟、长春室主人等,中国近代著名藏书家。四川省江安县人。1912年,辛亥革命后,受袁世凯委任,参加唐绍仪的议和代表团南下议和。1929年,20世纪20年代末,曾赴日本搜集流失的中国古籍。一生所藏总计达20余万册。1938年,1938年他参加日本人控制的东亚文化协议会,先后任副会长,会长。这为后人所诟。傅增湘并不是党员。
二、傅增湘的交往
他与同时代的藏书家曹元忠、王秉恩、吴昌绥、顾士、邓邦述、徐乃昌、蒋汝藻、董康、章钰、叶德辉、袁克文、刘承干、张钧衡、陶湘、周叔等人都有密切交往,互通有无,常常相互馈赠和代为搜书。他与张元济尤为挚友,从新近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张元济傅增湘论书尺牍》一书,可窥见二人关系的密切。二人往返信札,大多是谈论收书、印书、借书之事。清未的端方、盛昱、徐坊、扬氏海源阁、景朴孙、李鸿裔、唐翰题、吴重熹、缪荃孙、费念慈等藏书家的书均先后归入双鉴楼。用他自己的话来说,他热心于收书,犹如“蚁之集膻,蛾之扑火”。这样经过数十年的努力,双鉴楼所藏,计宋、金刊本约达一百五十种,元刊本几十种,明清精刻本、名钞、名校本更多,总计收藏达二十万卷以上,俨然蔚为大国,雄峙海内,成为陆心源皕宋楼、丁丙八千卷楼、杨氏海源阁、翟氏铁琴铜剑楼之后的大收藏家。傅增湘病重时,嘱其后人将所藏通行之本捐赠四川大学,宋、金、元本,明、清精刻、名钞、名校本及经傅氏手校本,如视为传家之宝的“双鉴”,均捐入北京图书馆。《北京图书馆善本书目》著录傅氏所藏善本书就有二百八十种之多。
三、傅增湘是好人吗
1、傅增湘(1872~ 1949),四川泸州(今宜宾)江安人。何大爷,名叫袁大爷,是双剑楼的主人,藏园的户主等等。
2、作品,文笔好,鉴赏精细,收藏丰富。以藏书丰富著称,历任贵州省教务处长、故宫博物院图书馆馆长等职。
3、著有《藏园一瞥》、《藏园东游别录》、《双剑楼杂歌》等。光绪二十四年(1898),戊戌年间,庶吉士翰林院学士。1902年进入袁世凯幕府。
4、辛亥革命后,受袁世凯委派参加唐和会,代表团南下议和。1914年任袁世凯宫廷大会委员。1915年后,任苏正部政治史。
5、1917年12月任北洋政府首席教育官。一年半之后,总统换了位置,总理换了三次位置,傅增湘首席教育官依然坚定。
6、1919年五四运动期间,北洋政府要调查北京大学校长蔡元培指使包庇学生,逼迫蔡离开。傅增湘强烈反抗,不得不辞去教育总长职务。
7、担任故宫博物院图书馆馆长后,以藏书研究为乐,开始大规模的中国古籍搜索,致力于版本目录学研究。20世纪20年代末,我去日本收集丢失的中国古籍。他一生一共收藏了20多万册书。有很多宋、元、明时期的精品期刊和手稿。傅的收藏在当时世界上独树一帜,享誉海内外。仅宋金版本就有150多种。后《北京图书馆善本书目》收录傅善本280余种,为同时期个人藏书之最,是我国著名的藏书家。
8、1937年卢沟桥事变后,傅增湘留在北京收集整理古籍。1938年参加日本人控制的东亚文化协会,历任副会长、会长。这一点遭到了后人的批评。他有南宋字剑的摹本,元代字朱的摹本,署名为“双剑楼主”。因其在北京西城西四师老娘胡同有一座“藏园”作为书库,故名“藏园老人”。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周恩来带着自己的亲笔信派陈毅去访问。陈毅还没到,傅已经后悔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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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傅增湘的遗产争议
1、因不服一审法院只将上千件古玉、两万余件文物中的50余件认定为遗产的判决,原民国教育总长傅增湘后人傅钰年姐弟将5位亲戚上诉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9月12日上午,北京市高院对这起被称之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析产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以超过诉讼时效等为由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2、民国教育总长傅增湘的两房孙辈——代表人物傅熹年和傅延年争巨额遗产最终以上诉方傅延年败诉落槌,傅延年等4人只得到字条、经书等10件文物。宣判后,法官分析了判决原因,然而通篇“难”字当头,傅延年方则表示要申诉。
3、傅增湘一生育有三子二女,暮年只存二子,长子傅忠谟、三子傅定谟。傅定谟先于傅增湘病逝,遗下二男二女四人,分别为傅嵩年、傅钰年、傅颀年和傅延年。傅增湘去世后,傅家由长子傅忠谟掌管财产,仍是一个大家庭,没分家。1966年“文革”抄家,几万件文物被抄走。1971年国家开始逐步归还傅家财产,1974年傅忠谟去世,傅家的财产由傅忠谟长子傅熹年掌管。1985年3月22日,傅熹年主持财产分割,两房共有7人参加,并签订了协议书,但是傅延年一房并没有全部出席。对此,傅延年提出该协议无效。从此,长子和三子的儿辈开始为了如何分割文物展开将近十多年的诉争。
4、一审法院判决傅延年等4人得到字条、经书等10件文物后,傅延年等人提出上诉。
5、在庭审过程中,双方曾对900多块古玉提出争议:傅延年认为玉是爷爷傅增湘的收藏,傅熹年则说是其父的个人收藏。无论哪种说法,法院认为双方都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实,只能比拼谁的证据效力更大。傅延年以《傅增湘日记》等著作证明玉是爷爷的收藏,推测傅熹年父亲没有收藏古玉的能力和行为;傅熹年提出,法院曾认定1985年协议之前的古玉已经归还,但傅延年方从未提出异议,证明古玉是父亲的个人收藏。对比之下,法院认为傅熹年的证据更有优势。
6、因此,法院判决只把可认定傅增湘收藏的佛像条一件、崇祯字条一件、妙法莲花经七件和《续资治通鉴》一本等10件文物分割给傅延年等4人。
7、本案宣判后,法官表示,距傅增湘去世已达半个世纪,其间,双方对财产多次分割、捐赠、变卖,“法院已做了大量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但仍无法完全恢复历史原貌。”法官还认为,诉讼时间已超过了最长的20年时效,因此上诉人傅延年等人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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